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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首例英烈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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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min333665 | 发表于 2019-11-21 19:41:11 | 438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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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min333665
发表于 2019-11-21 19:41:29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将雷锋勇士肖像用于产品和店面招牌,1家公司、3家商铺摊上了官司。南宁市检察院对4被告提起了公益诉讼。昨日,该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。这也是广西首例英烈权益维护民事公益诉讼案。
日前,南宁市检察机关发现,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销售一款名为“陆军1号”的机电产品,其店面招牌上印有雷锋肖像,违反了我国《英豪勇士维护法》第22条,侵犯了雷锋勇士的肖像权。
经过调查取证,南宁市检察院最终确定了出产厂家浙江某机电有限公司、南宁安吉大道某商行、南宁大学东路某商行、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在出产、销售过程中,涉嫌侵犯雷锋肖像权,对4被告提起了公益诉讼。
11月20日,该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。法院审理查明,2017年10月,浙江某机电有限公司经过转让方法,获得“陆军1号”的商标注册证。该公司运用“陆军1号”商标时,部分产品上已印有雷锋肖像。之后,该公司将10余万产品销往南宁,南宁共有3家商铺涉嫌销售该产品。其中,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在销售涉案产品一起,还制作了印有雷锋肖像的店面招牌。现在,该招牌已被经营者自行撤除。
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指出,英豪勇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声誉、荣誉受法律维护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、互联网或许使用广播电视、电影、出版物等,以侮辱、诋毁或许其他方法危害英豪勇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声誉、荣誉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豪勇士的姓名、肖像用于或许变相用于商标、商业广告,危害英豪勇士的声誉、荣誉。
根据我国《英豪勇士维护法》第22条第2款的规则,4被告商业运用雷锋肖像的行为,已危害了雷锋的肖像权,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故别离判处4被告停止出产、销售带有勇士雷锋肖像的产品,经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法,召回带有勇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。
别的,记者了解到,在案子调查阶段,4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妥。11月19日,4被告经过南宁市慈悲总会,向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向捐赠3万元,用于退役军人的帮扶解困,用以表达对军人的敬意和抱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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